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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标准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4-06-11 编辑: 作者: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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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二.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2、运动性构音障碍;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7、口吃。

三.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