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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4-03-26 编辑: 作者: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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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促进智力残疾康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制定的《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秘书处反映。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 残疾人 康复 机构建设 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促进智力残疾康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界定机构性质,明确工作职能,合理设置部门,规范业务管理,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第四条
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基本要求。机构的业务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要求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章 性质与功能

第五条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主管)下,在上级相关康复机构的指导下,面向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其他具有智力障碍人群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六条
康复机构开展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交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和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及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大力宣传、普及智力障碍康复知识、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知识,推广实用康复技术。

县(区)级以上的服务机构应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指导下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业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康复管理人员、康复技术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其家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实用性康复科学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规模

第七条
康复机构名称一般称为:××市(县、区)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部(或中心)。

第八条
康复机构应设:康复评估室(或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集体课教室、个别辅导室、教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宁绪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和室外活动场地。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生活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根据需求和条件还可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器具、音乐治疗室、言语治疗室、蒙氏游戏室、多感官训练室、启智博士室、培训教室(可兼家长学校)、保健室等。

第九条
康复机构中接受服务的人数常年应保持在10人以上。

 

第四章 专业人员配备

第十条
 康复机构根据规模按一定比例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康复治疗师、智力残疾教育教师、保育员。

有条件的还要配备言语治疗师、音乐治疗师、儿童心理评估员、儿童保健医生等。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每年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

1.
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智力残疾康复工作三年以上。

2.
康复教育(特教)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
音乐治疗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音乐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音乐治疗师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4.
言语治疗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康复类或师范类专业,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言语治疗师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5.
儿童心理评估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心理学或医学类专业,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6.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保育员资格执业证书或取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教师与学生的配备比例,日托班应不低于1:5,全托班应不低于1:4。

保育员与学生的配备比例,日班应不低于1:10,夜班应不低于1:8。

 

第五章 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取得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有条件的还应安装空调装置。

第十四条
康复机构功能用房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如设置在综合性康复中心或幼儿园内,康复评估室、集体课教室、个别辅导室和感觉统合训练室应有相对独立的空间。

第十五条
康复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应不低于20平方米,康复评估室、集体课教室、个别辅导室和感觉统合室所占面积应不低于建筑面积的2/3。业务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六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康复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教学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教学挂图、卫生保健设备以及儿童家居生活用品用具等。有条件的还要配备感觉统合训练器材、音乐治疗乐器、大型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第十七条 康复设备与器材具体要求:

1.
每个康复机构应配备《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S—M评估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中国—韦氏幼儿智力量表》、《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儿童孤独症及相关发育障碍心理教育评定量表(C—PEP)》、《感觉统合能力评量表》、《portage早期教育指导手册》各1套。

2.
每个康复机构应配备“感觉统合训练器具”和“音乐治疗设备”各1套。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打击乐器”、“认知治疗设备”各1套。

3.
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黑板、磁带和CD播放机、DVD机、电视机、钢琴或电子琴各1部。

4.
康复教学参照使用全国建议教材和当地幼儿园教材。每个康复机构具有6种以上专业图书和杂志。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教学卡片和音像资料分别在5套以上,儿童读物50册以上,且每学年有更新、补充。

5.
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适合儿童特点的玩具至少5类50件以上,且每学年有更新、补充。

 

第七章 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康复机构应具备开展以下康复项目的能力:

1. 康复咨询与康复转介

2.
康复评估:运动能力评估、感知能力评估、认知能力评估、语言交往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3.
康复训练:运动能力(粗大动作、精细动作)、感知能力、认知能力、语言交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感觉统合训练、言语治疗。

4. 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5. 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6. 后续跟踪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还应具备开展以下康复项目的能力:

1、 音乐行为评估、情感评估、社会行为评估

2、 早期干预(开展亲子同训)

3、 音乐治疗

4、 心理咨询与评估

5、 后续教育

 

第八章 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系,形成规范、高效的工作运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订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技术规程和每日作息时间制度,认真落实、严防发生事故。

规章制度应包括:工作流程、智力残疾儿童一日活动安排、康复教师的行为规范指引、业务主管工作职责、班主任工作职责、副班老师工作职责、保育员工作职责、夜班人员工作职责、社区指导工作制度、家长学校工作制度、家庭联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二条
 定期进行康复训练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评价,从而制定改进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举办各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举办家长交流活动和康复咨询、培训。

第二十四条
 制定康复科研和教研计划,积极参加和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各项业务档案(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易发危险设备的特殊管理措施。

 

第九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康复机构根据智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其身心特殊需要,合理制订个别化教育目标、学期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及时记录学习进度,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帮助智力残疾儿童提高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最大限度地发展独立生活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康复服务质量应达到以下的指标要求:

1.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率=100%

2.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建立率≧98%

3. 康复档案和康复记录书写合格率≧90%

4. 家长对康复训练效果满意率≧80%

5. 家长对服务工作的满意率≧90%

6. 年技术差错率<1%

7. 学位使用率≧95%;

8. 专业人员年度出勤率≧95%;

9. 康复设备、器材完好率≧90%;

10. 每学期家长与教师见面率≧90%;

11. 离开机构后,两年内与康复对象的联系率≧50%。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社区及有关医疗、康复机构建立良好的康复协作、转介、宣传、培训、咨询等社会工作。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按照本规范要求和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对各级各类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达标验收,对达到相应级别的康复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并授牌,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机构监管

第三十一条
 智力残疾儿童或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同级残疾人康复协会(或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行业监管,每两年须通过专业考核和年审。对达不到相应类别标准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行业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推荐设备

 

一、康复评估工具:

1. 《儿童孤独症及相关发育障碍心理教育评定量表(C—PEP)》

2. 《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S—M评估量表)》

3. 《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分为农村本与城市本)

4.
《中国—韦氏幼儿智力量表》(所用工具:《中国—韦氏幼儿智力量表》及相关测试工具)

5. 《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

6. 《感觉统合能力评量表》

7. 《PORTAGE早期教育指导手册》

8. 全套粗大运动评估材料

9. 全套精细运动评估材料

10. 全套语言评估材料

11. 全套智能/学前概念评估材料

12. 全套自理/社交评估材料

二、康复训练设备

1.打击乐器

2.认知治疗设备

3.言语治疗设备系列用品用具:
呼吸障碍的治疗、构音障碍的治疗、共鸣障碍的治疗、构音障碍的治疗

4.感觉统合训练器具:大龙球、羊角球、小按摩球、波波池,滑道与滑板、弹跳床,脚踏平衡触觉板、手扶平衡脚踏车、踩踏石、触觉坐垫、触觉球、平衡秋千、平衡蜗牛、平衡步道、S型平衡木,圆木柱吊缆、吊兜、圆形转转台,摇滚圈、摇滚翘翘板、手摇旋转盘、圆形钻孔、隧道,篮球架、攀爬架、彩虹伞、袋鼠跳、呼啦圈等。

5.音乐治疗器具:吉他、铜镲、木柄皮摇铃、棒铃、铁沙筒、单八音、雨沙响筒、铁镲、碰钟、大花鼓圈、双头响板、木制沙球、皮摇铃、腰铃、木制沙蛋、高中低梆子、铃鼓圈、印地安鼓、铜锣、手提鼓、手鼓、拨浪鼓、铃鼓、红色地鼓、海鼓、彩色手提八音琴齿木、多音响筒、三角铁、大双响桶、转响板等。

三、教学设备:

1.黑板  2.磁带和CD播放机   3.DVD机
 4.电视机 5.录音机或数码录音笔 6.钢琴或电子琴 7.电脑投影仪 8.实物投影仪 9.数码照相机 10.数码摄像机 11.电脑

四、图书、挂图

(一)学生教材和教学挂图

1.
南师大《幼儿园活动整合课程》或当地幼儿园使用教材

2. 儿童读物

3. 教学挂图、教学卡片

4. 音像资料

(二)教师参考主要专业书籍

5. 《智力障碍儿童适应性功能教育课程与实践》

6. 《智力障碍个别化教育与教学》

7.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训练手册》

(三)教师参考主要专业杂志

8. 《中国特殊教育》(月刊,邮发代号:82-187)

9.
《现代特殊教育》(月刊,刊号:CN32-1344/G4,自办发行)

10.
《幼儿教育》(教师版,月刊,邮发代号32-30;教科版,月刊,邮发代号32-224)

五、玩教具

(一)蒙台梭利或感觉统和训练器具

蒙氏教育的五大领域:日常生活教育、感官教育、数学教育和语言、社会、生活、自然、科技知识的教育,共88款。

(二)体育类玩教具

1.攀爬滑架 2.体操垫 3.小三轮车或其它玩具车 4.钻圈或拱型门
5.球 6.沙包

(三)构造类玩教具

7.小型积木 8.接插构造玩具 9.拼图 10.穿编、穿线板

(四)角色类玩教具

11.游戏玩具 12.头饰 13.模型 14.木偶

(五)美工类玩教具

15.剪刀 16.美术面泥 17.水彩笔或油画棒 18.彩色卡纸

(六)科学启蒙类玩教具

19.风车 20.沙水玩具 21.磁性玩具 22.图形玩具

23.套式玩具 24.钟面 25.棋牌

(七)音乐及听觉游戏类玩教具

26.声响玩具 27.鼓 28.木鱼 29.三角铁 30.沙锤
31.蛙鸣筒

(八)劳动工具类玩教具

32.小桶 33.喷壶 34.小铲子 35.小扫把

六、卫生保健器具(最好能配备氧气瓶或氧气袋)

七、大型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略)